为提升我厅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,赢得社会支持,树立机关形象,增强群众对我厅工作的满意度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实施“政府开放日”活动的主体为厅机关及其厅属单位。
第二条 开放对象为在当地工作、生活、学习,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,主要包括群众代表、专家、学者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纪检干部、媒体记者等。
第三条 “政府开放日”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内,由单位邀请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,在厅门户网站、政务微信微博公开征集代表,或者由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对象,确定参加活动代表,并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。
第四条 开放日活动内容为畅通沟通渠道,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,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,促进服务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提升。
第五条 开放日活动形式一般为:
(一)参观考察。“政府开放日”活动当天,邀请群众代表参观办公场所、无线电监测中心、工业设计中心等,听取现场情况介绍,了解机关运行、建设等情况。
(二)观摩体验。邀请群众观摩机关单位办公运行情况,体验办公运行流程过程。
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